经查,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保时,关闭副门锁触点、短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0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位于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大堰二村某理疗中心涉嫌销售假药。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理疗中心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均检验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成分。
因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以妨碍药品管理罪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大足区某食用菌种植场生产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866.8元,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充装前后对充装气瓶进行检查、记录,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8元,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
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760元,罚款40.4万元,并处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经查,涪陵区某气瓶检验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行为。
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5万元,同时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质量技术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检验人员分别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涪陵区某医疗技术推广服务部销售假冒专利的固体饮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某水务有限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价格,其辖下部分水厂自来水销售价格未经核准或销售价格高于政府核定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
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江津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江津区某保健食品经营部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梁平区某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违法充装气瓶或移动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白色毛肚700kg、处罚款84万元,并给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处罚款18.4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的规定。
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0.5万元行政处罚。
经查,永川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95号汽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95号汽油5339.7升,并处罚款12.2万元的行政处罚。